只要不违法,就可以插播广告?
“为什么翡翠台、本港台会出现插播广告?……”部分电视台在境外电视节目中插播广告的做法引来一些收视者的议论和不满。
据佛山日报记者了解,广东部分电视台用本地广告覆盖香港电视广告的做法,是经省级广电行政部门与境外电视机构协商同意的,并不违规。(2009年7月20日佛山日报A1版)
我们有理由相信这种插播广告的方式不违规。因为尽管今日的电视传媒虽然越来越商业化经营和运作,但是其性质毕竟不是纯商业企业。因为新闻媒体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是重要的宣传思想阵地,承担“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职责,是新闻媒体义不容辞的责任。作为大众传媒的电视当然也不能例外。相信我们的电视传媒这点政治意识和法律素质还是应当有的。
但问题是“佛山电视台在境外节目中插播广告的做法省级广电行政部门与境外电视机构协商同意并已经获得国家广电总局批准”是否是回应市民质疑的充分理由呢?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这种协商只能是两家电视机构之间的内部协议,国家广电总局的审批也只能是内部行政审批程序的履行,这种不违规只能是行政上的管理关系确认。它与普通消费者有多大意义?
电视用户与电视台之间不是行政关系,而是民事关系。特别是在今日的城市,普遍以有线为收视为主。消费者交纳有线收视费用,电视台(有线电视台)按合同约定提供收视信号,双方的消费服务合同关系相当明确。作为接受电视服务的消费者有权享受到完整的电视节目的收看,广大消费者想看到的是完整的画面和连贯的电视内容。广告是不是电视内容?这个认识上有分歧。但部分制作精美、有创意的广告确实让人赏心悦目是不争的事实。特别是部分香港节目的广告,较国内广告要有情调的多,给人更多美感。普通消费者(更不用说专业人士)当然愿意收看。但在这种无缝隙覆盖之下,当然只能望洋兴叹。
更为让人不能容忍的是,电视台随意插播和覆盖广告的不当,严重影响了消费者收看电视节目的连贯性。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不仅规定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播放内容低俗、误导消费等存在导向问题的各类广告,而且对广告的播出时间、播出时段、播出内容也都作了明确规定。第二十一条中规定:“发射台、转播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机构在转播和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应当保证被转播和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不得任意切换原广告或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等形式干扰节目的完整性。”之所以如此规定,就是民众对这种无节制插播的反感和不满。
在合同没有特别约定收看香港电视节目要插播境内广告(或者说服务方对消费者进行特别提醒并没有经过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提供服务者以报经上级批准并不违规为由进行抗辩显然理由不成立,因为这严重影响了广大消费者的收视习惯和正常思维。
不违规的习惯做法是不是合理?不合理的行业惯例是不是应该修改?
作为一名并不经常收看电视的消费者,我们仍然有信心期待着这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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