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应增设“侵犯债权罪”
刑法应增设“侵犯债权罪” 2008-03-20 11:25 来源:南方都市报 话题 农信社招标追债 近日,珠海市农村信用联社在媒体发出公告,面向社会招标以清收其被拖欠的贷款。 金融机构雇人讨债,这并非个案。在北京,据说有300多家讨债公司,这些讨债公司的主要客户就是银行。据悉,北京的银行和追债公司的正规合作,出现在2004年前后。在金融界,追债公司对金融市场起到的作用,甚至已经达成共识,许多银行已准备在助学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领域与追债公司展开多层次的合作。在发达国家,商账追收管理是征信行业的重要分支。而在我国,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于2006年发布“商账追收职业培训的新项目”,也意味着“追债”这一行业正在我国蓬勃发展。 多年前,赵本山有句台词曾流行一时,说的是,“要是欠款过百万,公安不敢抓,法院不敢判”。或许,正因为如此,讨债才会成为一门新兴的行业。银行雇人讨债,这本身就是一种次优选择。在发达国家,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就像个人或者企业的“信用身份证”,是金融机构放贷的重要依据。然而,正是由于缺乏准确的征信体系,没有良好的社会失信惩罚机制,“欠债不还”才成为一种社会常态。
银行雇人讨债还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法律的困境与无奈。法院判决后,欠债人依然不履行义务,判决书则如同一纸空文。“欠债不还”,在法律中首先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然而,法院执行难的背后,是法律对债权债务保护的软弱无力。《民法通则》虽然强调:“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可是怎么个保护法,却没了下文。面对法院的判决,当事人拖个“一年半载”是常事,而且法律还不能把他怎么样。现在,一个金融机构也只能通过招标的方式“雇人讨债”,可想而知,自然人在现行的法律条件下,那又该花费多大的讨债成本?
对欠债不还,可分为两类:一种是没有能力还,另外一种则是有钱不还,甚至“恶意欠债”。在我看来,对恶意欠债的法律调整,应不能局限于民法。故意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这种有违社会信用的行为,不但是一种侵权,而且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有着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在我国,盗窃几百元、几千元就可以定罪量刑,而欠债数十万、数百万甚至上千万,反而可以逍遥法外,这是不公平的。因此,对债权债务的保护,也应成为刑法调整的一个重要方面。事实上,许多发达国家就是这么做的。意大利《刑法》第641条就规定,对于意图赖债,掩饰自己无支付能力,而缔结债务契约并且不履行债务的,处二年以下徒刑或二十万里拉罚金。
著名刑法学家陈小清就曾建议,刑法应该增设“侵犯债权罪”,并以此规范欠债不还。侵犯公民的债权也是一种犯罪行为,如果债务人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而超过一定的履行期限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的,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彭兴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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