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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薪不成出手伤人 司机索赔14万庭上哭诉悔罪

2009年年底,40岁的谢某,因工资问题和车队负责人李某发生争执,并将李某打成轻伤,被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近日,上海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2月5日13时许,被告人谢某在某油厂运输队办公室内,因工资问题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被告人谢某将李某打伤,致使被害人李某全身散在局限性软组织损伤,左眼继发性青光眼,左眼外伤性晶体半脱位,左手指伸肌腱不全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开庭审理时,谢某表示认罪。据谢某供述,他原是油厂的司机,开厂里的车曾出了交通事故,后被安排去做装卸工。谢某嫌工资低,不想干了,便去厂里结算工资。但是运输队的负责人李某称,事故还没处理完,而且谢某因为和工人打架砸坏了厂里汽车的玻璃,等事情处理完再发工资。谢某气不过,才打了李某。 受害人李某出庭,并提出了十四万四千余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李某说:“事情发生后,我的眼睛受到严重损害,现在不带眼镜,什么也看不见。家里经济不宽裕,现在都没钱去做伤残鉴定”。对此,谢某表示愿意赔偿,但是没有足够赔偿能力,现在只能赔两千多元。庭审即将结束时,谢某对李某深深鞠了一躬,表达自己的歉意和悔意。谢某哭着说:“我知道错了,我身体不好,希望法院对我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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