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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之债亦可设定担保
侵权之债亦可设定担保
王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因路滑不慎滑倒,将在路边散步的张某碰伤。王某将张某送到了医院治疗,在交医疗费时,王某交了500元,尚欠1000元无法交纳,他便让张某先交,张某不肯,拉着王某不让走。此时,王某的同事马某路过,见状便对张某说,你先交了吧,回头王某不还我付。张某遂交了剩余的医疗费。此后,张某多次向王、马二人索要医疗费,王称其无力付款,马某称当时只是开个玩笑,并且法律并未规定对侵权行为可以设定担保,亦不愿付款。张某遂具状起诉,将王、马二人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因骑车不慎将张某撞伤,应当承担张某因疗伤所支付的医疗费,马某在王某当时无款给付的情况下,称若王某不还则由其来付的承诺,实质是对王的侵权之债提供担保。遂依法判决王偿付张某医疗费1000元,马某承担连带责任。 《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有人便据此认为除《担保法》第二条列举的四种经济活动外,《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不能用于保障其他活动产生的债权,这种认识其实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当事人因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认定为有效。《民法通则》对债的定义是: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由合同行为、侵权行为、不当得到和无因管理而产生。因此,对于因侵权行为而形成的侵权之债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亦可设定担保。本案中,王某将张某撞伤,王某有义务赔偿张某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两人之间便因此形成了侵权之债。在此情况下,马某称若王某不还便由其偿还,则是对侵权之债设定的保证,法院据此判决马某承担连带责任是正确的。当然,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的,提供担保的对象是当事人对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对侵权行为是不能先行设定担保的,即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不能先行设定担保方式来加以保障,只有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对已经产生的债权才可以用担保方式来保障偿还,本案即属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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