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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前签协议写欠条 离婚后不认账

    男子在离婚前与妻子达成协议给妻子写下巨额欠条,离婚后又以该项内容并没有记载在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书中为由拒不认账。近日,泰州市法院依法判决该男子高某支付其前妻王某十五万元。
    零七年六月份,前妻王某将其前夫高某告到法院,诉称王某高某因离婚,经双方协商被告自愿支付原告现金十五万元,用于支付夫妻共同财产中原告所得部分和精神补偿及一次性生活帮助金,因被告未履行支付义务诉至法院。

    高某辩称,起诉的关键证据系婚前夫妻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此议项内容并没有记载在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书中,也并非双方最终的离婚意见。双方在协议离婚前确实曾达成书面意见,但在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时对此事项进行了修正,新的修正意见在离婚协议书中清清楚楚的载明,并没有关于十五万元的赔偿问题,也就是说关于十五万元的赔偿问题,双方在最后关头已经放弃,得到法律确认的内容不包括十五万元的赔偿问题,因此应驳回前妻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零七年十月初,高某为前妻王某写下欠条一张,写明因高某提出离婚,经协商高某给予原告十五万元。次日,王某和高某到民政机关签订离婚协议书,之后双方按协议内容解除了婚姻关系双,后前妻王某向前夫高某催要该十五万元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王某和高某因感情破裂前夫高某有外遇双方协商离婚,前夫高某同意支付前妻王某现金十五万元作为补偿,并为前夫高某写下欠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王某和高某之间已确立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高某在欠条上注明的“什么时候有了什么时候给”系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前妻王某可随时要求前夫高某履行,故前妻王某起诉要求前夫高某还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宣判后,高某没有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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