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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引纠纷 催要货款未果告员工
近日,运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因被告系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法院以被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冯秋菊原系固镇县旭源酒业公司职工采购员,零七年九月九日和十日,冯秋菊从原告徐伟经销点赊购价款八千七百元的彩钢瓦,用于固镇县旭源酒业公司锅炉房改造,徐伟将货物运送到该公司院内并出具了供货清单。当月十二日或十三日,在旭源酒业公司财务室,冯秋菊从会计处领取两千元转交给徐伟,徐伟给冯秋菊出具了收条,同时,冯秋菊给徐伟出具了六千七百元的欠条。徐伟向冯秋菊及旭源酒业公司催要货款未果的情况下将被告冯秋菊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冯秋菊给付货款六千七百元。
法院认为,冯秋菊系固镇县旭源酒业公司的职工,其购买的彩钢瓦用于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杨晓凤的购买行为属职务行为。冯秋菊经手购买的彩钢瓦的价款应由固镇县旭源酒业公司支付,徐伟与冯秋菊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冯秋菊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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