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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逾期还利息 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内江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郭某应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黄某借款两万元,并按月利率百分之一点六二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零九年六月十日,被告郭某向原告黄某借款两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三个月,逾期未还按每日百分是五计付利息。借款期满后,被告郭某没有归还借款本金,也没有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原告黄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郭某归还借款两万元,并按月利率百分之二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黄某要求被告郭某归还借款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百分之二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现行六个月以内基准贷款年利率百分之四点八六(折算月利率为0.00405%)的四倍(即月利率百分之一点六二),其逾期还款利息应按百分之一点六二计算,超出部分利息不予支持。该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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