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首宗隐私窃案嫌疑犯被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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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公布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被列入刑事案件范畴。6月25日,广州市检察院分别以“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批捕犯罪嫌疑人李某和黎某。
据悉,李某是广州某电讯公司的职员。去年3月至今年5月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出售机主资料、通话清单给黎某。而黎某则将信息转售给他人。这是广州市检察机关接办的第一宗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案件。这也是广州乃至广东的首宗因为出售个人信息被刑事逮捕的案件。
隐私的危机
前天下午,记者接到一个陌生手机发来的短信息,说可调取指定手机号码半年内所有通话记录和短信内容。接电话的是一名中年男子,自称姓刘。记者说想查询某个人的通话记录和信息,问他有什么办法。
他保证一个小时内可以弄到这些资料。记者要把费用汇到指定账户,按时收费。他会把要查询的内容通过电子邮件发给记者。他说:“电话号码是湖南的,我在上海。你知道,这种事情比较特殊。”
这是赤裸裸的犯罪。昨天下午,记者拨打了110举报电话。工作人员说,警方正在打击出售个人信息的行动。市民如果收到类似的出售个人信息的短信都可以把相关信息和对方的来电号码发到12110,警方会有专人来处理。
记者开始调查个人信息的安全现状。小胡是记者的朋友。他刚刚当爸爸。“孩子刚从医院里出来,卖奶粉的、卖纸尿片的电话信息还有资料都来了,学步车的公司也打电话来推销。”而小胡从来没有和这些公司打过交道。
记者跟街头贩卖光碟的小贩搭讪。小贩坦承,自己和其他人都销售过类似“通讯录”这样的个人资料。小贩说,“企业老板的资料很好卖”。
窃密案
今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公布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被列入刑事案件范畴。
6月25日,广州市检察院分别以“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批捕犯罪嫌疑人李某和黎某。被捕前,李某是广州市某电讯公司番禺区营业厅督导经理。黎某是广州某大学大四的学生。
李某所在的电讯公司番禺营业厅的查询系统设有密码限制。时任该营业厅店面经理的李某有权查看该公司的用户资料。黎某多次向其购买,再通过Q Q、电子邮件等方式,转售给他人。
2008年3月至2009年5月,李某窃取了60份客户的通话清单、机主资料,卖给黎某,黎某再转卖。买主是一些如“广州神鹰”、“湖南真相”等有名无实的公司。名字均为网名或者Q Q名,并不是注册的合法公司。
去年4月,《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出台,李某一度终止了交易。然而自今年2月28日至5月17日案发,李某又主动联系黎某交易,共出售了15份客户个人资料。
今年央视举办“3·15晚会”,通过暗访推销手机的诈骗公司,曝光了个人信息泄露产业链。李某所在电讯公司迅速成立调查小组,在公司内部进行调查。内部调查人员发现,时任督导经理,已无权限查询客户记录的李某竟多次进入系统查看客户资料。
在调查人员的盘查下,李某最终承认了利用客户个人资料进行交易的事实。5月19日,该公司向公安局报案。
监管存在漏洞
事实上,这并不是检察机关接到的第一起泄露个人信息的案件。
在刑法修正案(七)公布之前,广州市检察院就曾碰到过类似的案件。但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副处长冯磊说,案件脉络很清晰,但“无相应刑法分则罪名,难以定罪”。检察院最终没有批准逮捕。
他告诉记者,去年,市公安局还咨询他,说有人把一些老板的名片资料印成厚厚的一本小册子当街叫卖,是否能够把这些人抓起来定罪?他当时的答复依然是法律无明文规定,无法定罪。
“如果案件放在今天,就可以批捕。”冯磊说。刑法修正案(七)公布实施后,李某、黎某的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从今年2月28日到案发前,李某供述出售的客户个人资料共有15份,公安机关通过跟踪其与黎某的短信已经证实了6份,并找到了被泄露个人信息的3名客户。3名客户身份均为商人,其中有人曾收到骚扰短信。
冯磊认为,监管机制存在漏洞。担任督导经理时,李某已没有查看用户资料的权限。“但由于该公司内部设置的初始秘密是相同的,这也就是说知道密码的人都可以登录系统查询客户的资料,这无疑是对客户资料的保密极度不负责任的”。
保卫隐私
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还是没完全堵上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窟窿。
检察官吴奕武说“相关的司法解释还没有出来,案件主体范围、性质的界定因此没有明确的说明。新法也不能穷尽打击范围”。比如,规定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不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作为法律补充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同步跟上,“案件主体范围、性质的界定没有明确的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黄太云说,一般单位和个人因为没有利用“公权力”采集个人信息而排除在刑事案件范围之外。此外,“一般的违反了对个别公民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则不构成犯罪”。
“我们办理的这个案件把门槛放得很低,我们认定的情节严重,就是‘多次出售’‘涉及多人’”,冯磊说,门槛放低的原因就是要震慑那些泄露信息的人员。“并非所有报案都可以立案。”冯磊说,现在只能打击上游源头,就是那些拥有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
冯磊告诫记者,公民个人应该增强自记者防范意识。在碰到需要公开个人信息的时候,能简略就尽量简略,能不提供就尽量不提供,“比如通讯公司的个人信息表格可填可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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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修正案(七)(摘要)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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