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条件无效,欠债就该还钱

大连某公司女经理刘女士借给朋友王先生11万元,后刘女士撕毁欠条,并表示对方如不做对不起自己的事,这些钱就不用还了。可后来王先生多次辱骂刘女士,刘女士一气之下把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偿还11万元。
2003年9月2日,王先生向刘女士借钱,出具欠条一张,表明欠刘女士8万元,定于2003年年底还清。2004年1月18日,王先生又向刘女士借钱,出具欠条一张,表明欠刘女士3万元,定于2004年12月31日还清。但这两笔款项均未按期偿还。
后因某种原因,2006年1月初,刘女士将王先生借款所打的两张欠条都撕了。2006年1月16日,王先生又为刘女士出具了“书面承诺”,表述了刘女士于当月初将两张欠条撕毁的事实,并对其于2006年1月14日殴打和当众辱骂刘女士的行为表示歉意,并表示以后如果再做“对不起刘某的事、说有损刘某的话、以要钱为名对刘某纠缠不清”,就归还欠刘女士的11万元。可不久后,王先生多次在公开场合辱骂刘女士,刘女士认为王先生出尔反尔,不遵守承诺,于是起诉要求王先生偿还欠款。
王先生辩称,其并未向刘女士借过钱,两张欠条是开玩笑写的,并且刘女士起诉时已经没了原件。他同时反诉称,2005年2月,刘女士以其公司流动资金紧张为由向他借款,他于当月月末将自己筹集到的20万元交给刘女士,刘女士出具了借据,可到期后刘女士一直不还。所以他要求刘女士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刘女士所在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对此刘女士表示,她从未向王先生借款,欠条是王先生写的,并且没有她的签字。虽然欠条上有刘女士所在公司的财务章,但该公司表示从未对此事进行担保。他们认为,公司担保应盖公章或者合同章,而不是财务章,并且当时他们公司对财务章失去了控制。
因欠条落款日期是2005年2月26日,如果属实,则王先生不可能在其后的2006年1月16日还给刘女士出具承诺书确认自己欠对方11万元的事实,所以法院不予认定王先生提供欠条证据的效力。
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向刘女士出具欠条及承诺书的行为,能够表明双方之间存在11万元欠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因王先生认可欠条和承诺书均是其亲笔书写,王先生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知道为他人出具欠条的含义和后果,故法院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按法律规定,偿还欠款不需要附加条件,如果附加条件也应是债权人出于对权利的自由处分而做出对其权利的限制,作为债务人,为自己偿还债务附加条件则是无效的。因此不管王先生设定的几项条件是否成立,所欠债务都应偿还。王先生反诉的事实没有有效的证据,所以法院对王先生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偿还刘女士欠款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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