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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名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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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万余元存款被盗 银行未核对身份赔偿两万
银行卡被骗,存款被盗。储户方女士认为,银行在办理单次取款五万时,没有核对取款人身份证就办理了取款业务,有过错,因此要求银行赔偿5万元。日前,珠海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方女士是某银行的一名储户。一天,方女士在银行办理完存储业务,在回家途中被人骗取了银行卡和密码。当方女士发现后,该卡已被人分三次分别取走了五万元、三万七千元及五百元。
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银行在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五万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时,应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而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取款业务时,并未核对客户的任何身份证明,使自己遭受经济损失。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方女士向渝北区法院起诉,要求银行方赔偿经济损失五万元。银行则认为自己没有审查身份证符合人民银行的规定,不应该赔偿损失。银行一负责人说,何女士所参照的法规,应该用于金融洗黑钱,和本案不符。 银行方称,本案应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五万元以上,不含五万元时,应核对客户身份证件。所以,银行没有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而且,存款被他人取走,是方女士没有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和密码造成的,所以银行没有负责义务。
法官认为,方女士在银行办理了储蓄卡,应当遵守该业务的相关章程及规定,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储蓄卡和密码。由于方女士对银行卡和密码保管不当,造成被他人取走,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第六条规定,银行在任何人办理单笔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现金存取业务时,银行并不清楚客户的存取目的,因此银行应核对客户的身份证件。而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疏于审查,导致了方女士的银行存款被取走,应负次要责任,故判银行方赔偿方女士经济损失两万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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